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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纪委、监察局联合县委组织部制定《关于对违反换届纪律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对换届工作的纪律要求,匡正社会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通过换届选好干部、配强班子,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子洲县纪委、监察局联合县委组织部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省市有关换届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对违反换届纪律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对换届工作中的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对受到问责的人员,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规定适用于全县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村组(社区)干部,机关临聘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强调,问责线索受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问责调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被问责的党员干部拒不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问责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问责决定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被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