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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子洲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使应急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7)《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人常发〔2009〕

14号);

(8)《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

号);

(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原国家质监总

局令第115号);

(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

务院第302号令);

(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

发〔2004〕2号);

(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

(13)《特种设备目录》(原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

公告);

(14)《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应

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事故分级与界定

按照危害程度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1特别重大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2.2重大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较大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一般事故

因特种设备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存在隐患而导致发生的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5 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情形

(一)法律规定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形;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三)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四)火灾、外力破坏等外部因素引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特种设备在拆卸、转移、报废等非工作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六)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设备和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事故的;

(七)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导致事故的;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九)其他非特种设备本体存在隐患而发生的事故。

3.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子洲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

3.1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

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消防大队、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县气象局、县文广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

3.2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3.2.1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及时向县政府和市质监局汇报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

(2)组织起草相关具体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及时向公众通报事故真实情况。

(3)组建县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乡镇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并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4)决定启动县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指挥协调。

(5)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6)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

3.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事故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2)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3)代表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预警、预报工作,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4)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技术装备、专业救援队伍等信息库。

(5)代表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联络、协调工作;定期与成员单位交换有关应急救援信息。

3.3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络。

2纪委监委: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失职、渎职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3县委宣传部负责提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对外宣传报道意见,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应急事故的对外口径,并负责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

4县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和安抚工作。

5市场监管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6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协调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

7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和灾害救济资金预算;负责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和灾害救济资金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8应急负责参加组织、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特种设备事故区域内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等工作;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0县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的物质泄露的事故现场;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11建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子洲县城内天然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交通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13)县卫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14)县人社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5)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16)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负责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或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了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周边环境防止进一步污染,与有关部门(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共同负责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17)气象局负责气象情况的分析和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提供风向、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信息。

3.4现场救援指挥部职责

在出现事故需要启动县级应急救援预案时,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1现场指挥部: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市场监管局长、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乡镇长、事故发生单位行业或主管部门负责人

成员: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管负责人、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等。

(2)工作组

综合组:由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宣传报道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必要时武警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必要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环境与气象分析组:由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分析保障和气象信息的预报。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医疗救治组:由卫健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1)车站、商场、医院、学校、大型商业综合体、游乐场、景区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重要地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要建立特种设备危险源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4.2预警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3预警信息采集

县市场监管局要完善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为主要构架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4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等自然灾害;

(3)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5.1.1事故发生地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事故发生单位于1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4.1.2监管部门事故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及时填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单,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1.3初报内容

初报信息时,根据核实掌握的情况,可以疑似、相关或初步确定特种设备事故名义,简要汇报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特种设备种类、信息来源、事故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协助调查等简要情况。

5.1.4续报内容

结合事故处置变化情况,随时续报详细内容,直至事故处置结束。事故续报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

(4)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协助调查。

(5)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6)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2)县市场监管局应配合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

(3)当出现本预案第二条范围的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告市指挥部。

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县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制定有效措施,积极应急救援工作。当启动本预案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市场监管局在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市市场监管局请求予以救援。存在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5.3现场救援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本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具体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县指挥部在现场救援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范围、危害扩展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立即报告指挥部。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要迅速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四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定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设定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提出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采取必要措施,如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8)要切实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5.5事故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5.6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县政府办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的县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区县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

5.7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统战部负责。

5.8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7)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8)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终止突发事故应急,应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撤离救援队伍、装备器材,加强现场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救治受伤人员,统计事故损失等。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相应的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予以解体性报废处理。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县市场监管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保障措施

7.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县市场监管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2)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争取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给予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救援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

7.2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我县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研究工作,参与起草或修订我县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县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1)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使用单位应当在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和外部的抢险救援电话。

(2)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下的快速抢险堵漏、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综合能力。

(3)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进行定期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4资金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并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7.5医疗保障

县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到险情报告后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稳定伤情,撤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事故发生地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7.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发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7.7交通保障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保障工作,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路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道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

7.8通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的值班电话、网址等向社会公开,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7.9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建成满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需要的地理信息系统、特种设备基础数据等信息资源库。

7.10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8.附 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明确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2预案管理

8.2.1宣传和培训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本预案以及应急、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

8.2.2应急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演练。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演练开始前20日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2.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积极开展或者参与其他县区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技术交流活动,建立评价比较体系。

8.2.4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8.3奖 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子政办发〔2014〕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子洲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架构图

           2.子洲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3.子洲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名单

           4.子洲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人员名单

           5.子洲县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单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