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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子政办发〔202051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子洲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15

 

子洲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处理非洲猪瘟疫情,确保我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榆林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榆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

畜牧兽医局在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畜牧兽医局:

1、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对规模养猪场进行调查、采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生猪的扑杀、生猪和猪肉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疫点、疫区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7、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疫区猪和同群猪、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和同群猪(包括污染物)消毒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8、培训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9、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县林业局: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肉类冷藏场所等流通、餐饮环节管理以及开展猪肉、猪肉产品排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交警大队:协助交通局、畜牧局做好临时性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交通局: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牵头负责设置临时性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

县委宣传部: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县卫局: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工作。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根据防控需求,分别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基础设施项目安排和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形成防控合力。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全县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工作。

(二)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县畜牧兽医局报告。县畜牧兽医局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要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立即指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国家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较大(Ⅲ级)疫情和一般(级)疫情。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重大(Ⅱ级)疫情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较大(Ⅲ级)疫情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一般(级)疫情。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我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由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响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的Ⅰ级疫情预警。暂停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我县,关闭全县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重大(Ⅱ级)疫情响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的Ⅱ级疫情预警。暂停生猪调出我县及生猪产品调出榆林市,关闭全县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在全县及相邻县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较大(Ⅲ级)疫情响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的Ⅲ级疫情预警,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安排,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我县。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般(Ⅳ 级)疫情响应根据农业农村向社会发布的Ⅳ级疫情预警,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我县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兽医局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情确诊后,由县畜牧兽医局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依法发布封锁令。发生I级疫情或跨县域行政区域时,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确诊后,由县畜牧兽医局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采取灭鼠、灭蝇、灭蚊等措施。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生猪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点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确诊后,县畜牧兽医局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生猪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养殖场(户)和相关猪舍,要严格隔离观察、强化应急监测、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开展抽样检测,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县畜牧兽医局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生猪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县畜牧兽医局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县畜牧兽医局对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检测合格,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县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养殖场(户)要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县林业局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控制措施,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与县林业局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易感动物养殖情况,野猪分布状况、疫点周边地理情况;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动物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疫点所在乡镇(街道办)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死亡猪和应扑杀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21天后未出现新发疫情,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局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经过5个月空栏且环境抽样检测为阴性后,或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哨兵猪病原学检测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表现的,方可补栏。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对屠宰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县畜牧兽医局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 48小时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县畜牧兽医局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县畜牧兽医局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15天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经检测为阴性且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县畜牧兽医局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 48小时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七)扑杀补助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县政府对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条件保障。畜牧兽医局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积极协调县财政局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四)技术保障。畜牧兽医局要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积极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