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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榆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包含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我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区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市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可能影响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及我省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局疾控法监科。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办法、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2 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2.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院内救治、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设在120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全市应急救护指挥和技术支持工作。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消毒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及支持任务。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2.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县(区)的卫生监督工作。

2.3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3.3 报告内容

1)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2)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①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2)。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及标准一览表(见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事发地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卫生应急响应措施

4.2.1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督导检查: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由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信息及通报。

6)业务培训: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2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有关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分送国家、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4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5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卫生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卫生应急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卫生应急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及时上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卫生应急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卫生应急响应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

6.1 信息系统建立

覆盖市、县()、乡()及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该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县(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市急救指挥中心设在120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由市急救中心、县(区)急救站、有条件的综合医院组成急救网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任务。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传染病救治中心设在市一院、二院。各县(区)的县医院传染病区或综合医院传染科(病区),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

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

市职业病诊断中心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中毒救治中心和核辐射医疗救治中心设在市一院、二院,在上级职业中毒、核辐射专业机构人员的技术指导下,做好应急救治工作。

6.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医疗、疾控、卫生监督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15人左右。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