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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子政发〔2015〕39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子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子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2、编制依据

3、突发公共事件概念、分类和分级

4、适应范围

5、工作原则

6、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

2、办事机构

3、工作机构

4、地方机构

5、专家组

三、预测与预警

1、监测与报告

2、预警级别及发布

四、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2、应急响应

3、应急结束

4、新闻报道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2、调查与评估

3、恢复重建

4、信息发布

5、社会救助

六、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2、经费保障

3、物资保障

4、基本生活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

6、现场救援大型工程机械装备保障

7、交通运输保障

8、治安保障

9、通信与信息保障

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1、技术储备与保障

12、公共设施

13、其他保障

七、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

2、宣传教育和培训

3、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

1、预案管理

九、附件

1、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级标准(试行)

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3、子洲县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4、子洲县突发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 

 

 

子洲县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榆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分类和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和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信息报送和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政府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乡镇(办事处)、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广泛动员各级、各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专家队伍、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设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2)县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某种特定危险的特点,对应急的形势、组织机构、应急活动等进行更具体的阐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专项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3)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其职能,落实岗位责任,明确应对突发事件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对措施。部门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报县应急办备案。

(4)乡镇(办事处)应急预案。由各乡镇(办事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的行动方案,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制定。乡镇(办事处)应急预案侧重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与共享,先期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力求做到简明扼要,好记管用。乡镇(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办备案。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社区)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特点。报上一级乡镇(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指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的紧急行动方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预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由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二、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县长任主任,县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其他副县长,县委办、宣传部、政法委、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和政府办等政府工作部门、垂管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委员会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外以县政府的名义行使职能,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县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县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县政府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接收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确保县政府与各镇(办)、县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急预案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子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案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3、工作机构

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镇(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主管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1)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较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县水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设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县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设立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县住建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设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县国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5)设立县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县林业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6)设立县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铁路、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县交运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7)设立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工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县安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8)设立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住建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9)设立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0)设立县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水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1)设立县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县供电公司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2)设立县供油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工贸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3)设立县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县住建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4)设立县通讯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通讯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发改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5)设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县质监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6)设立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7)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8)设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县畜牧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19)设立县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0)设立县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外事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1设立县经济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经济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工贸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2设立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3)设立县突发油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油气事故应急工作,县油气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4)设立县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工贸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地方机构

各乡镇(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要依照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5、专家组

各应急委成员单位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由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三、预测与预警

1、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及气象、安监、公安、民政、水务、卫生、住建、教育、国土、农业、信访、食药、环保、林业、工贸、畜牧、文广、质监、电力等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反应速度和处置效果。

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在及时发出预警的同时,要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损失等,并予以及时处理,同时迅速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规模、破坏程度、涉及的范围需向市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上报的需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和预测。

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县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一般(Ⅳ级)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县长签发,由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预警由县应急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人防警报语音系统、短信平台、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各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配备现代化预测预警设备,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持平台,培训预测预警突发公共事件专业人员,建立完备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提高预测预警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的及时、快速、准确,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过程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四、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不得超过1小时)口头上报县应急办(政府办),在口头上报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县应急办(县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政府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县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办事处)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乡镇(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建立县、乡镇(办事处)、村三级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快速、准确的向县应急办传递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常规信息由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具体负责收集各突发公共事件发展和救助工作情况,收集有关数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汇报事件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机构收集、汇总,主要收集现场救援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准确的向县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汇报。应急指挥机构信息要做到资源共享,保证各项通信系统畅通、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经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相关县市区。

2、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

对发生在本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乡镇(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都要在接到报告后的第一时间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和途径,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应急联动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的紧急情况,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应立即报请或由县应急委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对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现场指挥部在处置工作中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处突工作组的处置工作,负责对事件处置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主管部门及公安、安监、专业抢险队、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开展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

(3)技术专家组:由相关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4)工程抢险组:由交通、住建、电力、水务、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等工作。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6)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交通、交警等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7)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8)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城建、交通、人防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确保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0)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发改、工贸、民政、粮食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11)应急通讯组:由电信、移动、联通、人防短波平台等通讯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讯畅通。

(12)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3)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负责,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4)新闻发布组:由宣传部负责,事故牵头单位配合,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组织突发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工作。

(15)涉外工作组:由政府办、外事办、公安局、文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的救援及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

3、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县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4、新闻报道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内容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统一发布,必要时由县政府、宣传部和事故处置牵头单位联合发布。县委宣传部、县政府网站、县电视台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1)应急处置结束后,县、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及时稳妥的原则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乡镇(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2)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在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和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县卫生局、畜牧局、环保局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防治以及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2、调查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迅速成立调查组,会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联合开展调查,并在应急结束7日内将事故原因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报告送县政府应急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生活等方面的影响,对责任人的处理或建议,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并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和处置等应急工作进行评估。

3、恢复重建

由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或县相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向县政府报批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县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经指挥部安排,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休和组织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救灾活动。全县突发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县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协同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六、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1)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消防、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2)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分别负责组建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由县应急委员会统一调度使用,并商请人武部和武警部队分别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3)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4)根据实际情况,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结合本辖区、本行业的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各乡镇(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预案演练的同时要做好演练的评估和总结,并根据实际,对预案进行修改。

2、经费保障

(1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县和乡镇(办事处)财政予以保障。

(2)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各级财政救灾经费的预算和救助经费的管理,明确救灾和应急经费的使用范围、数量和应急监督管理措施,在本级财政支出困难时,及时向上级财政申请支持。

(3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3、物资保障

(1县发改局牵头,工贸局和供销社配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和调剂供应制度,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2)县粮食局负责确保事发群众和生产救灾食品的粮食供应和调剂。

(3)县民政局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负责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及时承担事发区群众的吃、穿、住和因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县物价局要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价格基本稳定。县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5水务局、电力局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做好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医疗卫生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2)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疫情信息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全县医疗资源动态数据库,确定县级定点与后备医院,组建县级医疗组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做好诊断、治疗和防护工作,协调全县医疗技术力量和救急设备,及时组织派遣医疗防病小分队,搞好灾区防疫治病工作。组织全县临床救治师资培训。

(3)县食药局负责医疗卫生、防病、治病及药品医疗卫生器械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灾区所有食品质量安全。

(4)县畜牧局负责制定全县动物疫病防疫救治应急方案,统一协调、管理全县动物疫病控制救治的技术力量、物资储备,指导开展防疫治病工作。

(5)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木、草场疫病防疫控制和救治的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及时组织防疫救治小分队,指导开展防治工作。

6、现场救援大型工程机械装备保障

县交通局和住建局是现场救援大型工程机械装备保障的责任部门。交通局和住建局要分别制定保障方案,采取社会团体储备和群众储备相结合,以集中储备为主、备而不集、委托代储为原则,并建立储备信息动态数据库。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县、乡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7、交通运输保障

(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2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县交运局负责在道路设施受损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8、治安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2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乡镇(办事处)、公安机关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转移受灾群众。

(3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9、通信与信息保障

(1)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等专业通讯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确保通信畅通,为应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在应急期间要确保党政领导机关、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通讯信号不中断、不停机。

(2)各级责任人和通信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县住建局负责城区紧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和使用,配备必要设施设备,设立相关标识。

(2)乡镇(办事处)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11、技术储备与保障

(1)县突发事件应急主要责任部门要组建专家组,并制定相关的职责和管理办法,指导专家组开展工作。

(2)县科技局、教育局、气象局、安监局、公安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应用技术的推广,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12、公共设施保障

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体的监测和处理。

13、其他保障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各项保障工作

七、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

突发事件演练、演习是提高应急预案整体效果的有效手段之一。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各支应急救援队要科学合理的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镇(办)、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各镇(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预案演练的同时要做好演练的评估和总结,并根据实际,对预案进行修改。

2、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应急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家庭普及各类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性质制定具体宣传计划,普及应急知识,增强群众忧患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教育部门重点加强对学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学生的预防、避险和自救能力。各镇(办)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贴合农村实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应急管理课程应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具体由县人劳局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域、单位、公众的学习培训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或社区组织实施。

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预案管理

1、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负担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县政府审批。

2、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县政府办(应急办)提出意见,经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修订。

3、各单位、部门、乡镇(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有关县应急、本级政府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子洲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子政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九、附件:

附件1:《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附件3:子洲县专项预案目录

附件4:子洲县突发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


 

附件1

《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流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和汉江、黄河干线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设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若干设区市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公路主干线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若干设区市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设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数个设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个设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个设区市同时发生中度的干旱灾害;

6、多个以上大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数个设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个设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个以上大城市同时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暴雪、强龙卷风、强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设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省(区、市)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下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省内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区、市)6.5级以上、其他省7.0级以上地震,对我省造成严重影响的破坏性地震(无人地区除外);

4、省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发生在西安市的4.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方的4.5级以上地震;

2、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发生在西安市的3.5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方的4.0级以上地震;

2、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发生死亡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设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设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对当地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在1个县(市、区)内点状发生,对该行政区域内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和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1县(市、区)内暴发流行,对该行政区域内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汉江及黄河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西安等设区市主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造成陕西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或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7、多个设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汉江干线或黄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西安市(或设区市)主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造成陕西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或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铁路繁忙干线、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汉江或黄河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铁路繁忙干线、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汉江或黄河航道断航6小时以内;

7、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6小时以内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100立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下死亡;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含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省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陕南、陕北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市区首次发生;

4、乙、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农业厅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盅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中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小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出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3、其他需要按III级事件来对待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县(市、区)能单独应对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2、其他需要按IV级事件对待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各种机构、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陕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并具有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向我侨民发出警示的涉外事件;

4、省内发生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影响,涉及个体或群体外国人、涉及敏感国家或敏感问题,已有打砸抢现象发生,且已上升为外交交涉、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事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受伤的境外涉我及省内涉外事件;

2、一般性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如交通事故、突发性死亡、劳资纠纷、经济纠纷;

3、一般性涉及我驻外中资机构、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留学生及其他中国公民的突发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设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西安市或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设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全省较大范围或西安市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设区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或本市部分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

2、超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或局部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

2、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标准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漏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省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体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

2、抢劫现金3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盗窃枪支5支以上,或现金50万元以上,或盗窃财物的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押人员杀死、杀伤或劫持看押民警集体越狱案件;

4、案值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100万以上制贩假币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人死亡、多人受伤、或在公共场企图实施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持枪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或持械抢劫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或盗窃枪支3支以上,或盗窃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公共场所持械劫持人质、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附件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QQ图片20161219193924.png

附件3:

子洲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类别

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1

自然灾害类

子洲县救灾工作应急预案

民政局

2

子洲县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水务局

3

子洲县防御灾害性洪水应急预案

水务局

4

子洲县地震应急预案

住建局

5

子洲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土局

6

子洲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林业局

7

子洲县雪灾应急预案

气象局


子洲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局

8

子洲县突发油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油气办

9

事故灾难类

子洲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安监局

10

子洲县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安监局

11

子洲县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安监局

12

子洲县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安监局

13

子洲县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安监局

14

子洲电力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局

15

子洲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运局

16

子洲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运局

17

子洲县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务局

18

子洲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电信局

19

子洲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环保局

20

子洲县特种设备较大事件应急预案

质监局

21

公共卫生事件类

子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局

22

子洲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卫生局

23

子洲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畜牧兽医局

24

子洲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药局

25

社会安全事件类

子洲县粮食应急预案

粮食局

26

子洲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金融办

27

子洲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外事办

28

子洲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局

29

子洲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局

30

子洲县处置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公安局

31

子洲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外宣办

32

子洲县处置群体性及异常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信访局

 

附件4

 

子洲县突发事件

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

 

接警处警中心:县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

接警电话:7222116      7221201

联络人员:胡进波、其他值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