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办发〔2014〕119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子洲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新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子洲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非煤矿山企业和当地政府的作用,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抢险救援的效率和成功率。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子洲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超出乡镇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县、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同时,要切实保护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减少和避免抢险救援人员的伤亡。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以发生事故单位和县政府及有关应急救援机构为主,发生事故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3)科学决策,持续改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应对非煤矿山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培养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强化培训演练,发挥其应急救援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县政府负责组建子洲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其组织体系如下: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安监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工贸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事故发生乡镇等单位负责人。
联系方式:72221167221201(政府办)7230449(安监局)
2.2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指挥工作;
(3)审查、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实施;
(4)根据事故灾害程度和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变更、修改救援方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6)办理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7)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县安监局分管非煤矿山的副局长和安全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接警后负责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2)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将指挥部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3)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4)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5)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3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9个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各专业组的具体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安监局、国土局等相关单位配合。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应急救援专业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等。
(2)抢险救援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发生事故单位配合。组织协调消防及专兼职非煤矿山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技术指导组: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4)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遇险人员抢救和治疗。
(6)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工贸局、交通运输局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信息新闻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安监局、事发地乡镇政府配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勘察、取证,组长由县政府指派专人担任;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善后处理组:以事发地乡镇政府为主,县民政局、总工会、人社局等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3事故报告
3.1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采取最快捷的方式向119、120、110报警,同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县安监局(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经请示县长后,命令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灾害情况,需要榆林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支援或协助时,应及时请求支援或协助。
3.2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简单明了、真实,不可瞒报、虚报、迟报,力求快速准确,应有专人负责并尽可能包括如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截至报告时已知的人员伤亡情况;
(3)事故概况;
(4)目前事故现场的抢救情况;
(5)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险救援及提供所需的救援装备;
(6)事故报告人和电话联络方式。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时,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以下情况启动本预案:
(1)发生一般事故,启动本预案;
(2)接到企业、有关部门的报案,根据对案情的简要介绍,有启动预案的必要;
(3)接到上级关于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2指挥和协调
(1)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应急救援专业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2)县政府办、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3)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救援专业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事故发展势态,防止次、衍生事故发生。
4.3现场应急救援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当地乡镇政府和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救援。同时立即组织本企业现有救护队伍及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抢救遇险人员,实施事故现场勘察,给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下一步救援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情况。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同时立即通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并随时向县政府报告实情,以便迅速决策、调集救援力量。同时,及时上报榆林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a.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b.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c.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d.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3)应急响应行动结束。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全部被救出,送到医院抢救,在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发布人宣布应急响应行动结束。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4)应急救援措施。现场抢救工作应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抢救应根据坍塌、滑坡、水患、爆破等事故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及时、有效地抢救遇险人员,减少伤亡,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乡镇政府必须迅速组织非煤矿山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先行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b.当事故灾害出现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c.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的抢险救援措施,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
4.4现场应急救援结束
(1)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应符合下列条件:伤亡人员全部得到救护、安置,失踪人员全部被确认;事故现场危险因素被完全控制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2)县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全力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3)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抢险救援各种资料,报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应建立与有关单位及人员、专家联系的信息资源库,有关人员和成员单位的联系方式要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和畅通。
(2)建立各非煤矿山救护网的兼职救护队及其装备、器材储备信息资源库。
(3)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1)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兼职救护队,有条件的可建立专职救护队。要加强救护队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救护知识。
(2)比较集中或相邻非煤矿山企业在建立救护队的基础上,签订互救协议。县应急办应与附近煤矿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非煤矿山救护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提高救援能力。救援队要多与协议矿山交流,熟悉各矿的自然条件和采掘状况,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准备。
5.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和交警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5.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并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5.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5.6技术支持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建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施救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7资金和物资保障
(1)启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抵押金。
(2)启动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3)抢险救援需紧急征用的装备、器具和物资,由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征用和协调解决。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1)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
(2)本预案为《子洲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非煤矿山次生灾害时,本预案与子洲县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发生重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启动《榆林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时,本预案及应急救援机构服从市级预案和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4)县安监局负责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后,对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审或修订。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实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指挥部指挥、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6.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