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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人民政府应急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387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子洲县人民政府应急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应急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突发事件的基础和依据。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子洲县人民政府应急信息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

 

 

子洲县人民政府应急信息报送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信息处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根据我县应急工作应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急信息范围

1、各类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各种舆情、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

2、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点的突发事件,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

3、其他须报告县政府的紧急重要事项。

二、应急信息分级

4、依据《子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应急信息分为一级信息(特别重大)、二级信息(重大)、三级信息(较大)、四级信息(一般)四个级别。

5、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点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限制,一律参照二级信息要求处理

6、国家、省、市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以及省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督办的突发事件信息,视情参照三级以上信息要求处理。

三、应急信息采集

7、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本辖区内各类应急信息;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采集相关类别应急信息。县政府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接收各类应急信息。

8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横向联系。互相通报各类应急信息,确保信息口径一致。

9、突发事件发生后,乡一级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采集信息;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和呈趋重发展态势的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派员赴事发现场采集信息,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必要时,县政府应急办派员赴现场采集信息。

10、法定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每日应急信息“零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四、应急信息报告

11、各地、各部门获悉应急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按规定需向省政府、市政府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报告的应急信息,必须事先报告县政府,并征得县政府同意后再上报。

12、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本辖区内各类应急信息;县政府各部门和县直、驻县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向县政府报告相关类别应急信息;跨行政区域的应急信息,由事发地乡级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分别报告;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负责向县委和市政府报告各类应急信息。

13、应急信息报告形式分为电话报告、手机短信报告和书面报告。各地、各部门一级、二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半小时内)先以电话或短信形式报告,再采取书面形式补报(不超过事发后1小时),三级、四级信息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不超过事发后2小时),并随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书面报告信息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写。

14、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一级、二级、三级信息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四级信息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15、应急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过程、现场状况和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信息还应说明县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和指示、县政府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等。

五、应急信息核实

16、接到三级以上信息报告后,县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须立即对信息进行核实,并主动与突发事件现场指挥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准确、全面掌握第一手信息。

17、接到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应急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先多途径核实补充有关内容;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18、接到新闻单位和其它渠道报告的应急信息,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核实情况,要求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规定报告书面信息。

19、接到多个单位同时报告的同一事件信息,原则上合并处理;不同时段接到不同单位同一事件信息,如所报情况基本相同,以第一时间接到的信息为准处理,如所报情况出入较大,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核准情况。

20、向市政府报告信息前,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主动与县委办公室沟通衔接,确保信息内容一致,口径一致。

六、应急信息研判

21、接收应急信息后,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员迅速对信息性质、类别、标准进行科学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编发应急信息。

22、接到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中没有列出的信息,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分析研判,充分考虑其性质、影响、社会关注程度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情况等。

七、应急信息编发

23、一级、二级、三级信息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报县委、市政府,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四级信息报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视情报县委和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

24、节假日期间,信息必须首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带班、值班领导,然后再按规定进行编报。

八、应急信息签发

25、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向上报送的一级、二级、三级信息,由职能部门(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字综合,依次经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26、紧急情况下县政府需口头向上报告的信息,对口秘书请示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负责上报,事后形成书面信息送呈分管副县长和县长补签。

27、正常情况下,报送县政府领导的信息,依次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值班人员直接报告。

28、县领导有特殊要求的,按县领导要求编报;遇特殊情况(如领导出差、电话联系出现故障等),县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可请示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编报,并在办文中注明。

29、各地、各部门向县政府书面报送的应急信息,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九、应急信息发布

30、凡县政府需向社会公开报道或发布的应急信息,由县政府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草拟新闻通稿,依次经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后发布;影响特别重大的信息须报县长审定后发布。

31、应急信息发布和对网络舆情的引导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负责,县政府应急办、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2、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职能部门或专项指挥部负责,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办理。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营运企业免费提供应急信息发布平台。

十、应急信息督办

33、接到国家、省、市、县领导对应急信息作出的批示(指示)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批示(指示)精神向有关方面传达,并及时汇总至县政府办公室。

34、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督促事发地乡一级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5、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完毕,所属地乡级政府或牵头处置的县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在一周内撰写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县政府。根据县领导的批示(指示),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对突发事件有情况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十一、应急信息反馈

36、对国家、省、市、县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应及时进行反馈,反馈结果统一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汇总编报相关领导和上级政府值班室。

37、各地、各部门对上级机关的约稿,要及时组织精干力量,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高质量按程序完成报送任务。

十二、应急信息归档

38、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办结的信息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39、国家、省、市、县领导在一级、二级信息上的批示(指示)以及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材料,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立卷归档,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十三、应急信息通报

40、严格执行应急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原则上按季度通报各地、各部门应急信息报告情况;对执行应急信息报告制度不力,存在失职行为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4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处理会商制度,研究分析突发事件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完善预警预报和督查反馈机制,为县领导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依据和参考。

十四、应急信息问责

42、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对应急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43、迟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书面检查;谎报、瞒报和在应急信息处理过程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擅自将信息对外透露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4、县监察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信息处理问责工作。

十五、其它

45、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子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对基层应急信息处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参照县政府应急信息处理相关条款执行。

46、本办法自2013101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