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登记注册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子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2-7225813 |
责任科室 | 注册分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7221315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子洲县大理路中心广场东侧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法定工作日(冬春秋早上8:00-12:00,下午2:0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
申报条件 | 符合办理此项业务的企业 | ||
办理材料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
办理流程图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4年修正本)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本)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正本)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修正本)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证明;申请书;档案复制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
事项编码 | 61083100028XK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