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 子洲县物价局 |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价格提醒告诫 | 受理单位 | 价格监督检查所 718400 |
办理时限 | 咨询方式 | 0912-7312358 | |
服务的主要内容 | 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提醒告诫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 ||
办理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相关条款规定: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于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五)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申请材料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基本流程 | |||
事项编码 | 61083100005FW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