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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6号)和《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5〕102号)有关规定,现公布《陕西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范围为《陕西省定价目录》中陕西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定价项目,其他部门为主管理的定价项目,成本监审目录由定价部门制定公布。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由陕西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经营者组织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
  四、陕西省物价局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价格管理方式变化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陕价成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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