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县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子洲县国土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0912-7221244 |
责任处室 | 地质矿管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7222506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子洲县人民路168号政府综合办公大楼110室地质矿管股、法定工作日(冬春秋早上8:00-12:00,下午2:0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
办理材料 | 采矿权人提交矿种名称、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并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 | ||
办理流程图 | |||
法定依据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公示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标准,及时送达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告知缴款账号。 2、收缴阶段责任:企业缴款时,核定缴款金额后,出具发票。 3、事后监管责任:在采矿许可证办理和年检时,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监管,对未缴纳的口头告知或发放催缴通知书,要求限期补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
事项编码 | 61083100014ZS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