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与管理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其他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驶 |
实施机关 | 子洲县国土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0912-7221244 |
责任处室 | 统征储备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7222506 |
办事对象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子洲县人民路168号政府综合办公大楼110室统征储备股、法定工作日(冬春秋早上8:00-12:00,下午2:0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
申报条件 | 村集体介绍信,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
办理材料 | 《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 ||
办理流程图 | |||
法定依据 |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由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征地补偿费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4、送达阶段责任: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征地补偿费收取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 ||
事项编码 | 61083100014QT00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