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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出台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最高奖励5万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和要求,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特制定了《子洲县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范围

第一条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第二条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第四条 在征地、租地、清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第五条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第六条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第七条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第八条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第九条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第十条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十一条 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真假记者等黑恶势力。

第十二条 对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

第十三条 其他方面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情况。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涉恶类犯罪罪名解释

1、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3、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素、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吸、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等犯罪团伙。其特征表现为:

一是三人以上;二是实施三次以上违法和犯罪行为(1次刑事+2次违法或刑事);三是组织成员不固定,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涉恶类犯罪罪名是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妇女卖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等犯罪。

5、“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三、奖励办法及经费来源

1、奖励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②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

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2、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3、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

4、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5、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给予奖励。

6、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由县扫黑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①经查证属实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万至5万元。

②经查证属实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万至3万元。

③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万至2万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至1万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0.1万元至0.5万元。

④经查证属实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视其犯罪情节,奖励人民币0.1万元至0.5万元.

7、有下列情形之ー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①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②公安机关实际掌握的。

③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④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⑤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況。

8、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②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查的。

③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的。

④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9、县财政局设立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专项奖励资金,足额保障。县级政法单位、县纪委监委、县级各成员单位移送的线索,发现属于奖励对象的,提出对举报人奖励意见,县扫黑办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县委政法委。

四、法律责任

1、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凡泄露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情况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资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举报方式

1、来人举报

直接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安局扫黑办、各派出所举报。

2、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①县公安局电话: 110(24小时)

0912-7232313

传真:0912-7224494

邮箱:2309311617@qq.com

②县扫黑办电话:0912-7222349

传真:0912-7221406

邮箱:2667673067@qq.com

3、信函举报

①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双湖峪街道办人民路232号县委政法委402室。

②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打整治工作组:双湖峪街道办二道街北39号县公安局扫黑办。

邮编:718499

六、其他事项

《子洲县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子洲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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