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秦创原篇
二十三、什么是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是指什么?
二十五、每万亿元地区生产总值高维持年限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什么?
企业篇
二十六、《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中提出的“四大工程”是什么?
三十一、如果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需提供哪些材料?
三十六、跨评价工作机构所在区域迁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新评价吗?
科技成果篇
七十四、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秦创原篇
一、何谓“秦创原”?
答:“秦”是从秦汉至今,陕西的简称,意在要有老秦人那股“拧劲儿”;“创”代表创新、创业、创造和创优,也是陕西人的典型品质;“原”则是要追根溯源,打造创新驱动高原高地,让创新成果源源不断地走向全省、走向全国。
2021年3月30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在西咸新区召开“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大会,省市领导、省内外科技企业、创投机构齐聚一堂。作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总平台,“秦创原”被各方寄予厚望,“秦创原”的启动,意味着陕西把“创新驱动”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是陕西最大的孵化器,是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总平台,总窗口设在西咸新区。
答:2021年3月16日,陕西省委书记刘国中到西咸新区调研时提出,要以西部科技创新港等创新平台为基础,建好政府和高校、院所、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市场化进行的开放共享创新平台,统筹线上和线下、虚拟和现实、现在和未来、国内和国外,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和西安咸阳一体化提供有力支撑。这次调研可以看作是为“秦创原”热身。
陕西拥有3所“985工程”院校和8所“211工程”院校,以及众多的科研院所。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25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89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66家。但从“科教强省”升华成“科技强省”却面临着基础研究薄弱、科技成果转化不够等挑战。
2016年9月,陕西省委、省政府出台《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简称“陕九条”,在政策上为陕西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提供了支持。
2020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的38条举措直接涉及奖励条款有18条,有些政策的奖励力度在全国居前。
机遇和挑战,是时代赋予陕西科创发展的催化剂,突破科技转化最后一公里的堵点势在必行。“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就这样应运而生。
答:创新是陕西发展的长远大计。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实现追赶超越,最重要的依托和最大的潜力在创新。
“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定位很明确,就是要以创新来驱动高质量发展,以构建科技创新产业化平台为创新驱动发展加力加速,让创新资源成为发展优势;就是要加快构建从研发到孵化、再到产业化的科创系统,让科创企业和科创产业迅速发展壮大;就是要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热情,让创新在三秦大地蔚然成风;努力把“秦创原”打造成为全省的总源头和总平台,建设成辐射带动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和“一带一路”沿线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化、共享式、开放型、综合性科技创新大平台。
“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是一个全新的平台。不仅仅是西咸新区的,也不仅仅是西安市的,它是全省的共享平台,是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总平台,将来建好了,与其他大学、科研院所、各市、高新区的平台,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各个平台都要发挥好作用。
“秦创原”总窗口设在西咸新区和西部科技创新港,是由这里的物理条件和现有基础决定的,全省其他高新区等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从这里可以看到“秦创原”的全貌,可以获得“秦创原”的全部信息,可以知晓“秦创原”的所有政策。
答:从诞生之日起,“秦创原”就肩负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实现校地校企合作、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推进政产研深度融合等重大使命,承担着打通科技创新工作“最后一公里”堵点的重要作用。
“秦创原”要发展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总源头,就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一条主线”、建好“一个窗口”、突出“两个关键”、聚焦“三大目标”、打造“四性平台”。具体讲,就是围绕加速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这条主线,以西部科技创新港和西咸新区为总窗口,突出抓好人才和机制两个关键,聚焦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和两链融合“促进器”三大目标,打造市场化、共享式、开放型、综合性科技创新大平台。
2021年5月21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秦创原”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计划提出,到2023年,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在重点领域建设50个以上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攻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新技术产业化应用不断壮大,推广转化科技成果1000项以上,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达到2000家;创新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建成双创服务平台30个以上,创新基金规模超过100亿元,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300亿元。
在《三年行动计划》中,强调还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二是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业。三是打造“三支队伍”,构筑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四是健全服务要素,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随着“秦创原”的正式落地,陕西已经进入了“科技创新”的新赛道,作为陕西最大的科技孵化器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将是这场比赛中陕西队的加速能量。它将会像它的名字一样,带着赳赳老秦的拧劲儿,大胆创,大胆试,打造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总源头和总平台,建设成为陕西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答:核心是打造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的“三器”建设示范样板。
答:为加快推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在陕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的人才优势,陕西省提出着力打造“科技经纪人”队伍、“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和“新双创”队伍(即秦创原“三支队伍”),实现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及科技服务人员的“同频共振”,合力构筑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多通道。
答:“一原”,即省秦创原平台,精准衔接,主动融入,承接并用足省平台资源,持续放大省平台引领效应。
“两地”,即在西咸新区打造榆林“主中心”,成为展示榆林创新生态、吸纳优秀专家团队、孵化前沿科技企业、服务榆林创新发展的总窗口;在榆林高新区高科大厦打造“副中心”,成为各县市区、各园区、各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对接秦创原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的总基地。
“多区”,即在12个县市区、榆林高新区、经开区、科创新城、相关产业园区、榆林学院、榆林职业技术学院、重点龙头企业先行打造“两链”融合试验区、中试孵化基地、技术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不少于17个创新区,以“1+2+N”构成全市“金字塔”型辐射、牵引、带动创新驱动的秦创原平台架构体系。
答:以实施“驱动平台创建、自身队伍创优、科技工作创新”三大工程为目标,以建立“组织联动、运行联通、功能联合”三项机制为保障,以“抓站位、抓队伍、抓业务、抓宣传、抓学习、抓督导,确保工作有动力、有力度、有权威、有氛围、有能力、有成效”的“六抓六确保”为抓手,以“需求征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落地、需要萌生”的“科技五环”为支撑,打造创新驱动新体系、科技管理新模式、创新发展新路径。
答:(一)建立“组织联动”机制,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的榆林秦创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由市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秦创原筹建运营工作专班,组建了秦创原(榆林)创新促进中心筹备处,各县市区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建立了领导小组不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工作专班定期安排部署、筹备处具体推动落实的工作联动机制,保障平台建设有场所、有人抓、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
(二)建立“运行联通”机制,按照“一原两地多区”建设总体思路,市上重点完成“主中心”、“副中心”以及高端创新平台建设,县市区重点完成“两链”融合试验区建设,通过强“点”、联“线”、成“面”,点上遍地开花、线上沟通督导、面上提质增效,形成覆盖全市、上下互联互通的榆林秦创原运行格局。
(三)建立“功能联合”机制,围绕“科技研发、中试孵化、人才基地、榆林转化”四大功能,坚持企业主体、人才主力、市场主导、政府主推,整合榆林现有平台统筹纳入榆林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贯通省、市、县市区创新资源,打好“政产学研金服用”七位一体联合牌,推动创新驱动功能在每个创促平台、每个研发基地、每个产业链条充分体现。
答:(一)围绕“需求征集环”,聚焦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定期征集各类创新需求,建立创新需求储备库,“让需求纳入视野”。
(二)围绕“技术研发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主攻“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建立科技创新成果储备库,“让需求接受实验”。
(三)围绕“成果转化环”,通过定制化服务产出一批可转化、能应用的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提高转化效率和转化效益,“让技术走向市场”。
(四)围绕“项目落地环”,强化政策支持、环境优化和全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产业集群、规模效应,“让成果变为产品”。
(五)围绕“需要萌生环”,跟踪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及时解决卡点堵点难点问题,“让需要成为导向”。同时,对由此而萌生出的新的需求,列入创新需求储备库。通过闭环运行,科技创新工作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
答:(一)突出“两轴”抓站位,确保工作有动力;
(二)突出“两腿”抓队伍,确保工作有力度;
(三)突出“两块”抓业务,确保工作有权威;
(四)突出“两调”抓宣传,确保工作有氛围;
(五)突出“两眼”抓学习,确保工作有能力;
(六)突出“两手”抓督导,确保工作有成效。
答:“七位一体”即“政产学研金服用”。
“政”,指政府发挥调控扶持和政策导向作用;
“产”,指坚持企业为主导,产业发展为方向,经济结构调整为导向;
“学”,指利用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培养创新管理复合型人才;
“研”,指坚持开展应用性科技研究,促进区域技术进步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金”,指推进金融与科技有机结合,发挥资本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撑作用;
“服”,指发挥中介机构积极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各创新要素的有效集聚和有机结合;
“用”,指面向经济社会主战场,服务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转型高质量发展。
答:(一)榆阳区轻纺产业两链融合试验区、神木煤化工产业两链融合试验区、府谷镁铝合金产业两链融合试验区、靖边智能无人系统两链融合试验区、米脂小米产业两链融合试验区。
(二)榆林学院秦创原(榆林)成果转化中心。
(三)科创新城秦创原(榆林)科技研发中心。
(四)榆林高新区中试孵化基地、榆神工业区中试孵化基地等。
答:(一)提交方案。申报单位要围绕辖区特色主导产业凝练需求、征集项目,形成秦创原创新载体实施方案相关材料,报送榆林市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批复。榆林市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拟建秦创原创新载体实地考察后,正式批复。后期,市科技局将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经费支持。
(三)机制保障。榆林市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秦创原创新载体申报单位共同建立秦创原创新载体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推进工作会,研究制定与秦创原创新载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支持举措。
答:共设一级指标四个:
创新主体指标,围绕秦创原系列“双创”活动,加快创新联合体培育,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创板上市企业;着力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支持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创新投入指标,发挥资源聚集效用,加速把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成果,表征涵盖社会投资、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一揽子创新投入水平。
创新人才指标,聚焦“三支”队伍和高层次人才,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动能和人才动能,着重刻画创新驱动的“核动力”。创新孵化指标,围绕不同发展阶段的科创型企业,积极建设全链条培育平台体系,基于以上孵化载体建设和开放协同情况,反映秦创原打造优化创新生态的客观情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创新主体 | 科技企业 | 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家)及增长率(%) |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蹬羚企业)数量(家)及增长率(%) | ||
新增科创板上市企业 (独角兽企业) 数量 (家) 及增长率 (%) | ||
新增产业链重点企业数量(家) | ||
研发机构 | 新增各类研发机构数量(家) | |
横向课题合同金额(亿元) | ||
新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数量(个) | ||
创新投入 | 社会投资 | 债权融资总额(亿元)及增长率(%) |
股权融资总额(亿元)及增长率(%) | ||
政府投入 | 地方财政科技支出(亿元)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 ||
创新人才 | “三支”队伍 | 新增“科学家+工程师”人才数量(人) |
新增“新双创”队伍团队数量(个) | ||
新增科技经纪人数量(人) | ||
高层次人才 | 新增高层次人才数量(人) | |
创新孵化 | 孵化(服务)机构 | 新增双创孵化载体数量(个) |
新增科技服务机构数量(个) | ||
产业发展 | 新增落户企业营业总收入(亿元) | |
新增落户企业总估值(亿元) | ||
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 ||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高技术产业投资占投资总额比重(%) | ||
每万亿元地区生产总值高维持年限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
答:研发机构包括不限于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等其他研发机构。
答:横向课题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的课题(已确认为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校级课题的除外),包括科学研究类、技术攻关类、决策论证类、设计策划类、软件开发类等。
答: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
答: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同时使总股本增加的融资方式。
答: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反映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强度。地方财政科技支出指地方政府科技支出决算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决算额。
答:双创孵化载体是指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
答: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发展需要而设立,以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提高竞争力为主,提供社会化、产业化服务的各类机构
二十三、什么是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是指什么?
答: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只针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合同的成交额。其中,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指一定时期内该地区技术合同成交额(按技术合同登记地域划分)与同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
答:高技术产业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指一定时期内,该地区高技术产业投资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二十五、每万亿元地区生产总值高维持年限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什么?
答:每万亿元地区生产总值高维持年限发明专利拥有量指一定时期内该地区每万亿元地区生产总值拥有的高维持年限发明专利;高维持年限发明专利指维护年限超过1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
企业篇
二十六、《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中提出的“四大工程”是什么?
答:《倍增计划》指出,通过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大工程,力争到2024年底,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中的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在“十三五”末的基础上翻一番。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答:(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innofund.gov.cn)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册登记
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六)年度更新
已入库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答: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合同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三十一、如果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如果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需补充《信息表》相关证明文档3个:
(一)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三)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明材料。
【注意】第(一)第(二)第(三),这三个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合并成为一个文件,上传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其他附件”中。
答:如果评价分值低于60分,但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具体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答: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示。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答:《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三十六、跨评价工作机构所在区域迁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重新评价吗?
答: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区域迁移,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答: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
答:主要采用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随机抽查企业,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
答: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无法上传该表的上传企业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或其他财务软件导出的研发项目辅助账汇总表)等证明材料。
答:产业链重点企业是指聚焦我省产业链短板弱项,可以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夯实产业链基础,优化产业生态的重点企业。
答: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答:(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答:(一)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少40%(税率由25%减少至15%);
(二)企业资质认证,对产品的竞投竞标带来较大的推动效应,在政府工程或重大项目投标时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企业研发能力的有力证明,利于产品宣传和品牌认证化;
(四)有利于引进人才,推动企业发展;
(五)高企是企业上市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有利于企业投融资上市;
(六)其他重要政策项目必要支持或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重点计划项目申报,工业支撑申报等;
(七)获得直接奖励资金,陕西省奖励20万元,各市区也分别有奖励。
答:高企评分构成如上图,其中,企业综合评分在71分及以上才会初审通过。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认定评审的主要得分项。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主要常见的知识产权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
这块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申报认定高企时,如果企业全部知识产权均为2022年获得,同时又无法对近一年(2021年)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起支撑作用,则不能使用。
由于知识产权从申请到获得证书有个持续的过程,建议企业
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方面的工作提前完成。
序号 |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 分值 |
1 | 技术的先进程度(发明专利分值比较高) | ≤8 |
2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是 否是围绕企业盈利的核心产品申请的专利) | ≤8 |
3 | 知识产权数量(越多越好,发明专利最少一个,实用 新型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最少不要低于 6 个) | ≤8 |
4 |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自主申请分值最高,购买的次之) | ≤6 |
5 |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 规范的情况(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 2 分) | ≤2 |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先看下科技成果转化的评分定义: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
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其中,科技成果转化形式有: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在这里提醒一点,有的企业为了提高转化项目,将产品仅仅改变规格不同做出不同的产品,这种成果是不会被认可的。
不过下面这种方式可以参考:
(1)技术分解:结合科技成果特点,细化技术点。例如一款手机,可以细化到屏幕、主板、键盘、摄像头等等。
(2)项目分类: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证明。
(3)数量:根据产品中的核心技术,尽量多申请一些相关的知识产权,从而增加科技项目。
(4)认证:转化需要第三方认证认可。
(三)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审查较往年更加严格,核实意见表中也增加了企业是否有实际岗位运行的考察,建议企业不可格式模版化简单处理。这里有四条考核: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注意:
研发管理评分注意参考企业的研发费用、科研成员以及企业管理制度。
其中研发费用可以找专门的财务来做。
科研成员要有亮点:降低总体员工基数和提高研发人员人数。例如增加兼职、临时聘用人员或者外包第三方等等。
企业制度不建议一步到位,推荐循序渐进,企业可以按照月或者季适当修改企业激励制度。
附人员计算方法:
研发人员比例=研发人员全年月平均数/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全年月平均数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1~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缴纳社保人数+兼职/外聘等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企业成长性
企业成长性总计20分,具体的评分标准都已经有计算公式确定了,可以说企业在申报高企的时候,企业的成长性分数也就已经确定了,所以本项无任何申请技巧。
不过由于企业成长性分数确定了,所以在申报其他三个模块的时候,就要提前做好规划。
下面附企业成长性评分标准: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备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满分10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备注: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
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
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5%以上;
(三)拥有2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四)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有一年按市科技局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五)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3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个);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0家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七)孵化器拥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八)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九)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十)经济条件较弱的县区内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答: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延长到36个月);
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陕西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答:研究与试验发展的英文全称为“ResearchandExperimentalDevelopmen,英文缩写为“R&D”,中文简称为“研发”。R&D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统称为科学研究。R&D活动应当满足五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不确定性、系统性、可转移性(可复制性)。
答:共有八项,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研发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每万家法人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系数、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来华数量与当地就业总人数之比、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研发人员占比、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比重。
科技成果篇
五十五、科技成果的概念是什么?
答: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它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试用后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答:(一)新颖性与先进性: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没有先进之处,不能作为新科技成果。
(二)实用性与重复性: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可满足社会需要;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
(三)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
(四)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确认。
答: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答: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途径。
(一)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4.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
(二)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答:(一)政府
科技成果转化,首先是政府要引导,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产业技术政策及产业结构政策,促使企业集中资金、人力和物力,发挥整体优势,从而提高技术开发水平,形成规模生产能力。
(二)企业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企业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单位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询科技成果的合作者,也可以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作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高校及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目前我国高校及科研机构总体科技实力、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知识贡献与社会服务能力大大增强,正在成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强大力量。
(四)中介机构
科技中介主要有成果推广机构、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商城、技术开发公司、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形式。它们存在于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的各阶段,沟通了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联系,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切入点,是技术进入市场的重要渠道,对于技术市场化的进程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的得到评价和认可,从而推动科技成果的进步、推广和转化。
答:(一)检测评价: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评价: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三)函审评价: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评价形式。
答: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评价申请,正在进行评价的,应当停止评价,已经通过评价的,应当撤销。
答:(一)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答:(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答:(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评价单位提交申请;
(二)申请评价单位应在其建议的评价日期前二个月将评价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评价证书》同时报送组织评价单位;
(三)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评价。“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答:根据我市科技成果的特点,以下列举农业、工业和医疗卫生三大类。
1.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材料
(1)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2)项目合同书(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3)资料目录;(4)研究(推广)工作总结报告;(5)研究(推广)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栽培技术规范或要点、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方法对比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和测产验收意见);(6)应用证明;(7)查新报告;(8)附件:包括论文、专利、评价证明等;(9)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电子版。
2.工业应用科技成果评价材料
(1)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2)项目合同书(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3)资料目录;(4)研究工作报告;(5)技术研究报告;(6)标准及质量检测报告;(7)设计、工艺及质量检测文件;(8)查新报告;(9)应用单位证明材料;(10)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11)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12)行业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13)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电子版。
3.医疗卫生科研成果评价材料
(1)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2)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3)技术工作总结报告;(4)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侧重社会效益);(5)科技成果查新报告;(6)临床资料及推广应用证明;(7)项目组成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著、文章;(8)其它证明材料。
答:(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答: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一)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1.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2.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1.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5.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答:(一)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科研伦理准则,主动申请伦理审查,接受伦理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医学科研人员在采集科研样本、数据和资料时要客观、全面、准确;要树立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对涉及生物安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中,应当诚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如实、规范书写病历,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答:所有登记科技成果分为三类,所需相应支撑材料分别为: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评价证书、验收报告、结题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以上证明均为上级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或第三方出具);或者国家药品颁布件;或者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①学术论文(三篇以上),②本单位学术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③相应检索引用证明(注意:三者均需提供);或者学术专著,国家自然基金结题。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如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验收报告等。
答:确定哪些查新关键词直接关系到是否能查准、查全,影响到查新报告能否经得起同行专家的推敲。选择关键词要反复推敲,一定是标准词。一般查新需要5——15个工作日。每年的上半年,由于报奖需要,查新机构都很忙,查新报告出来所需时间更长。大家可以根据学科特点选择查新机构,要尽早准备。
答:登记的过程就是成果详细数据资料进入国家成果数据库的过程。成果登记后就有一个成果登记号,凭成果登记号报科学技术奖励中的科技进步奖。
答: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其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首先应深入理解和掌握“职务科技成果”的基本概念,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而非个人,也就是说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虽然职务科技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单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后,应将单位所取得净收入或股份的不低于50%奖励给完成人,因此实际上已经充分保障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
同时,职务科技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例如:张三系某大学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大学。该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如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权人为大学,发明人(署名权)为张三及团队相关完成人员。
七十四、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语言体系的专有名词,国外没有完全与之完全对应的术语。欧美等国家常用“TechnologyTransfer”(技术转移)表达相近的含义,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内涵有一定差异,“科技成果转化”能更贴切地体现出开展创新活动的目标导向。
直观理解,科技成果转化更加强调科技成果属性和状态的变化,重在于“化”(化学反应),且突出最终目的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进而真正实现技术的应用。而技术转移则主要描述的是主体或空间的变化,重在于“移”(物理反应),比如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从甲方让渡至乙方,或者技术从甲地输出到乙地。
在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为了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常伴随着技术转移的发生;而实施技术转移,也往往是为了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但二者的相辅相成关系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不一定要实施技术转移,例如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直接对自己研发的技术实施转化,而并不需要实施技术转移;与此同时,实现了技术转移,也未尝能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某项专利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后,如果乙方不积极开展转化活动,那么技术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转移,而并不能真正实现转化应用。
答: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大类,称为“五技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答: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相比,是另一个范畴的概念,其本身含义是指企业(产)、高校(学)、科研院所 (研)之间开展合作。产学研合作描述的是合作主体,同一类型的类似概念还有“政产学研合作”、“官产学研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等。同时,产学研合作的内容也可以包括诸如人才培养合作、实验平台合作、金融资本合作等多个领域,而并不局限于科研领域的合作。然而,经常出现科研人员用产学研合作表达科技成果转化含义的现象。这是因为一方面,开展产学研合作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长期倡导和鼓励高校院所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总体而言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成为高校科研人员耳熟能详的名词。但实际上,这种用法是不严谨和不准确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家对于产学研合作也与时俱进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党的十八大报告“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到党的十九大报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反映出国家更加强调产学研之间的化学“融合”,而不仅仅是物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