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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一、子洲县奇雾科技专卖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9月8日,我局与子洲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时,发现子洲县奇雾科技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31MA70E97PX8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经立案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主动履行,现已结案。

二、西安联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特种设备未书面告知监管部门案

2021年5月12日,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西安联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3178344P)在陕西省天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的307.4米压力管道,安装前未书面告知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责令当事人于5月13日改正该违法行为。5月14日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当事人主动履行,现已结案。

三、子洲县颐和便利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1年4月14日,我局接到子洲县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称子洲县颐和便利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31MA70DFF158)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经立案调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60元。当事人主动履行,现已结案。

四、子洲县育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8月17日,我局接到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子洲县育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1758838405D)销售的复合肥料经抽检,认定总养分的质量分数、钾含量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8元。当事人主动履行,现已结案。

五、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安装特种设备未书面告知监管部门案

2021年3月1日,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44229836D)在陕西省天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的5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前未书面告知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3月5日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但是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给予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当事人主动履行,现已结案。

六、子洲县姚阳蒸馍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4日,我局委托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子洲县姚阳蒸馍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31MA704RQU6U)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月17日,标称“巧克力馒头”的食品检出糖精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但是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给予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没收“卫星”牌糖精钠食品添加剂2袋,依法销毁。当事人主动履行,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