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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1、居民身份证如何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2、居民身份证到期如何换领?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3、身份证办理是什么程序?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身份证办理申报材料?

申请领取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拍照留存申请人和监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年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需提供带有本人相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