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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示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

为了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我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房屋出售。所出售的房屋需经过网签备案及预售资金监管。未网签备案的合同一律无效,不得申请公积金及银行贷款。各开发企业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下私自出售房屋,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凡在我县区域内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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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