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专栏>电子商务

关于印发《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文件要求和陕西省商务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二)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农产品上行资金;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五)坚持追踪问效。

  第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选择

  根据《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单位(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条件

  1.经营范围包含电子商务、电商服务或网上销售等;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不少于3年,有其他县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项目经验的优先;

  4.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专业团队,团队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

  (二)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义务

  1.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顺利完成项目各项工作内容;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设立项目专门账户,不得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3.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4.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7.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8.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每月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绩效及资金使用等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监管

  第三条 要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建设方名称、资金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项目台账制度,便于监督与跟踪管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2.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等;

  4.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二)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三)县审计局职责

  对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和项目效益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并协助做好项目评估审验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四条 验收依据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陕西省商务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8〕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和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对项目建章立制情况、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公示、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一)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工贸局、财政局、审计等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并将验收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4.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5.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不按标准建设的承办企业,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者,取消承办资格。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5.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6.其他相关材料(包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三)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 绩效评估

  (一)评估内容

  项目绩效评估依据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绩效评估有关文件要求,包括农村电子商务内生发展能力培养、组织与实施情况、工作绩效、一票否决项、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整改流程

  对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提请再次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以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违纪违法问题处理

  绩效评估中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及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