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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全县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规定权限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食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拟定全县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和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食盐质量安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配合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等制度。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调查处理商标和专利纠纷。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注销的程序和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投诉、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等投诉举报平台,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3、与县畜牧兽医局有关职责分工。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畜禽产品和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现场处置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工作岗位:

(一)政秘岗负责机关文秘、重要文稿起草、会务、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访、维稳、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目标责任考核和负责平时考核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和工作机制。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的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宣传活动。

(二)政策法规岗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务岗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承担财务预决算、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医疗、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全系统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稽查岗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稽查执法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和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督办工作。组织指导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承担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涉嫌犯罪违法案件移交,并依公安部门申请,提供检验、鉴定、认定结论。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五)食品安全协调岗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联合检查行动。负责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组织开展食品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

(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岗负责和指导全县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制定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七)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岗负责和指导全县流通领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以及保健用品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制定实施特殊食品及保健用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八)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岗掌握分析餐饮服务领城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九)药械监督管理岗负责药品(含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全县药品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督查指导工作。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全县医疗器械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督查指导工作。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资料收集、核实、反馈等相关工作,组织全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不良反应工作。

(十)化妆品监督管理岗负责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负责全县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资料收集、核实、反馈等相关工作,组织全县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不良反应工作。

(十一)食品药品抽检检验岗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含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负责分析制定食品药品抽检情况报告,定期公布抽检结果,公示抽检相关信息。配合中省市做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

(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岗建立和完善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协调指导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反垄断与反不当竞争管理岗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

(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岗拟定和组织实施商标品牌地方性法规、战略、规划、政策,负责商标保护、管理等行政职责。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调查处理商标纠纷。承担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专利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政策,负责专利保护、管理等行政职责。拟订实施专利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专利权。组织调查处理专利纠纷。

(十五)广告监督管理岗拟定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岗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开展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公开工作。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案件。开展网络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建立跨地域、跨部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业务网络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拟定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牵头组织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十七)标准化监督管理岗拟定县级标准化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协调指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工作。

(十八)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岗拟定全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重点监督的产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拟定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并推行质量奖励制度,拟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措施办法,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工作。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负责产品防伪的相关工作。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岗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参与调查特种设备事故。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计量监督管理岗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管理制度,统筹推进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设,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开展县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依法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一)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岗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食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食盐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县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和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食盐质量安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岗负责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指导认证认可行业和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工作。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