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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存隐患 烧毁林地法不容

今年春季,子洲县降水稀少,天干物燥,森林防火等级高,难度大,长期为高火险期。发生在我县裴家湾镇邱家坪村的一起森林火灾比较典型,被子洲县公安局森林公安派出所作出了严肃处理。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下午17时许,县公安局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在子洲县裴家湾镇邱家坪山上发生了一起森林火灾,接警后,正在驼耳巷下乡的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火灾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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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裴家湾镇庞家沟村62岁的加某,在本村河畔靠近邻村邱家坪村的自家地里清理玉米茬子,贪图省事,用随身打火机将刨出来的玉米茬子连同地里清理出来的杂草堆在一起点燃焚烧,火借风势引燃地畔河滩枯草,迅速向东面蔓延,烧至旁边邱家坪村山上林地。被当时正在检查工作路过的市县领导看见,遂报警。鉴于加某用火引燃的林地面积较大,子洲县森林公安派出所于3月17日将加某带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了询问讯问,报请县公安局将加某野外用火引燃山林立为刑事案件,加某于当日晚被取保候审。

后经子洲县公安局森林公安派出所聘请榆林市林荣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失火林地进行了鉴定,邱家坪村山上失火地块总面积2.3724公顷,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1.8081公顷,为乔木林地,有刺槐、山杏,失火对原有植被破坏程度为轻度破坏。鉴于加某野外用火引发山林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过火有林地面积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子洲县森林公安派出所在报请县公安局审核后,撤销了刑事立案,解除了对加某的取保候审措施。虽然加某免除了刑事惩罚,但是加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2020年4月27日,县森林公安派出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加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同时责令加某对过火林地内被烧毁的林木进行补植补栽。加某在森林公安民警的教育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擅自野外用火的行为进行了反思,表示自己一定吸取教训并多加宣传绝对不能擅自野外用火。

子洲县森林公安派出所提醒广大干部群众,森林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违反,依照法律法规将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