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让群众办事更便捷,来大厅之前便可清楚办事流程、所需材料,更好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从2022年1月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子洲县行政审批局》微信公众平台,开设《我来教你办》系列专栏,定期推送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理业务。今天我们推出的是“子洲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流程”。
子洲县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事项类型
不动产登记
三、审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四、受理窗口
子洲县政务服务中心40号窗口
五、决定机构
子洲县不动产登记局
六、申请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根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原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4、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移、消灭的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已竣工证明、建设工程测绘报告等;
5、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不动产用途变更、面积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转移情形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收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等)
3、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3、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证明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家建(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有村民会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3、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八、不动产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转让、抵押、预购不动产的合同;
2、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3、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九、一般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2、抵押合同;
3、主债权合同;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十、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2、一般抵押权变更证明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一般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十一、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2、一般抵押权消灭的消灭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十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抵押合同;
2、主债权合同;
3、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十三、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2、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十四、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2、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十五、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2、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消灭的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十六、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抵押合同;
2、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十七、预告登记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
2、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十八、依申请更正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厉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厉害关系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错误的,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且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且错误登记之后没有办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十九、异议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厉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二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3、继承、受遗赠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和指模,并根据需要核对原件。
二十一、查封等级、预查封嘱托应提交的材料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等级、预查封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查封、预查封裁定书;
(三)协助执行通知单。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业务咨询】申请人在业务受理室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咨询,业务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导引至受理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对申请人作详细说明,方便材料齐全后受理。
【受理】业务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出具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退回登记申请材料。
【权籍调查】受理人员将权籍调查所需材料收件后转至有关人员,完成权籍调查、测绘制图后将调查成果退交申请人到受理处正式受理。【初审 复审 核定】由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A/B岗)、登记服务中心主任、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一次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初审、复审、核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退回登记申请材料。
【登薄、缮证、扫描】对经核定的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薄、缮证,并对证书进行扫描。
【收费、发证】由办公室专人收费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建档、入库】将登记资料分别整理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归入档案室和数据库。
八、办理时限
普通业务3-5个工作日 权籍调查30个工作日以内
九、收费标准
无
十、咨询电话
0912-7225831
十一、办理地点
子洲县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春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秋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